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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信息
《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将我省行政区域内已认定长城公布为 河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》
发布 者:
河北省人民政府
出 处:
河北省人民政府
发布时间:2015-11-25
法律编号:冀政字〔2015〕65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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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 文:
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:
根据《长城保护条例》规定,现将我省已认定长城公布为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,共389处,其中属于明长城2处、早期长城387处,分别归入已公布的河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“万里长城(明)”和“古长城(战国—金)”。
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长城保护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规定,进一步贯彻“保护为主、抢救第一、合理利用、加强管理”的工作方针,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、管理与合理利用工作。
附件:河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长城名单
河北省人民政府
2015年11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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